前言
本標準按照GB/T 1.1—2009給出的規(guī)則起草。
本標準代替GB 18394—2001《畜禽肉水分限量》,與 GB 18394—2001相比,主要技術變化如下:
—修改了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(見第2章,2001年版的第2章);
—修改了鮮、凍豬肉的水分限量指標(見第4章,2001年版的第3章);
—修改了直接干燥法(見5.1,2001年版的5.1);
—修改了結果計算(見5.3,2001年版的第6章)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(nóng)業(yè)農(nóng)村部提出并歸口。
本標準所替代標準的歷次版本發(fā)布情況為:
—GB 18394—2001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標和試驗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鮮(凍)豬肉、牛肉、羊肉和雞肉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 5009.3—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
GB/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(guī)格和試驗方法
GB/T 10480 肉與肉制品術語
3 術語和定義
GB/T 19480 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4 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標
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標見表1。畜禽肉水分含量測定的仲裁法按GB 5009.3—2016中規(guī)定的蒸餾法。
表1 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標
品種 | 水分含量/(g/100 g) |
豬肉 | ≤76.0 |
牛肉 | ≤77.0 |
羊肉 | ≤78.0 |
雞肉 | ≤77.0 |
5 試驗方法
5.1 直接干燥法
5.1.1 原理
利用畜禽肉中水分的物理性質(zhì),在101.3 kPa(一個大氣壓),溫度(103±2)℃下采用揮發(fā)方法測定樣品中干燥減失的質(zhì)量,包括吸濕水、部分結晶水和該條件下能揮發(fā)的物質(zhì),再通過干燥前后稱量數(shù)值的變化計算出水分的含量。
5.1.2 試劑和材料
除非另有說明,本方法所用試劑均為分析純,水分GB/T 6682規(guī)定的三級水。
5.1.2.1 試劑及試驗材料
5.1.2.1.1 氫氧化鈉(NaOH)。
5.1.2.1.2 鹽酸(HCl)。
5.1.2.1.3 砂:粒徑12目~60目。
5.1.2.2 試劑配制及試驗材料處理
5.1.2.2.1 鹽酸溶液(6mol/L):量取50mL鹽酸,加水稀釋至100mL。
5.1.2.2.2 氫氧化鈉溶液(6mol/L):稱取24g氫氧化鈉,加水溶解并稀釋至100mL。
5.1.2.2.3 砂:用水洗去海砂、河砂、石英砂或類似物中的泥土,用鹽酸溶液(6mol/L)煮沸0.5h,用水洗至中性,再用氫氧化鈉溶液(6mol/L)煮沸0.5h,用水洗至中性,經(jīng)105℃干燥備用。
5.1.3 儀器和設備
5.1.3.1 稱量器皿:扁型鋁制或玻璃制稱量器皿、瓷坩堝,內(nèi)徑不小于25mm。
5.1.3.2 均質(zhì)設備:斬拌機或者絞肉機。
5.1.3.3 細玻璃棒:略高于稱量器皿。
5.1.3.4 恒溫干燥箱
5.1.3.5 干燥器:內(nèi)附有效干燥劑。
5.1.3.6 天平:感量為0.01g和0.0001g。
5.1.4 樣品制備
5.1.4.1 樣品采集
從采樣部位做切口,避開脂肪、筋、腱,割取約200g的肌肉。放入密封容器中。冷卻肉應去除表面風干的部分,冷凍肉應從樣品內(nèi)部取樣。
5.1.4.2 樣品處理
5.1.4.2.1 非冷凍樣品
樣品檢測前應剔除其中的脂肪、筋、腱,取其肌肉部分進行均質(zhì),均質(zhì)后的樣品應盡快進行檢測。均質(zhì)后如未能及時檢測,應密封冷藏儲存,密封冷藏儲存時間不應超過24h。儲存的樣品在檢測時應重新混勻。
5.1.4.2.2 冷凍樣品
在15℃~25℃下解凍,記錄解凍前后的樣品質(zhì)量m3和m4(精確至0.01g),解凍后的樣品按5.1.4.2.1處理。
5.1.5 分析步驟
5.1.5.1 稱量器皿恒重:于稱量器皿中放入細玻璃棒和10g左右砂,將其放入(103±2)℃的恒溫干燥箱中恒重。記錄恒重后質(zhì)量(m0)。
5.1.5.2 稱取約5g的樣品(精確至0.0001g),值于稱量器皿中,準確記錄樣品及稱量器皿的總質(zhì)量(m1),并用細玻璃棒將砂與樣品混合均勻。
5.1.5.3 稱量器皿及樣品移至(103±2)℃的恒溫干燥箱中,干燥4h后將其取出并在干燥器中冷卻后稱重;將其再次在恒溫干燥箱中烘干1h后取出,冷卻后稱重;重復以上步驟直至前后連續(xù)兩次質(zhì)量差小于2mg為止,并記錄最終稱重器皿和內(nèi)容物的總質(zhì)量(m2)。
5.2 紅外線干燥法(快速法)
5.2.1 原理
用紅外線加熱將水分從樣品中去除,再用干燥前后的質(zhì)量差計算出水分含量。
5.2.2 儀器
紅外線快速水分分析儀:水分測定范圍0%~100%,讀數(shù)精度0.01%,稱重范圍0g~30g,稱量精度1mg。
5.2.3 測定
5.2.3.1 接通電源打開開關,設定干燥加熱溫度為105 ℃,加熱時間為自動,結果表示方式為0%~100%。
5.2.3.2 打開樣品室罩,取一樣品盤置于紅外線水分分析儀的天平架上,并回零。
5.2.3.3 取出樣品盤,將約5g按5.1.4.1制備而成的樣品均勻鋪于盤上,再放回樣品室。
5.2.3.4 蓋上樣品室罩,開始加熱,待完成干燥后,讀取在數(shù)字顯示屏上的水分含量。在配有打印機的狀況下,可自動打印出水分含量。
5.3 結果計算
5.3.1 非冷凍樣品的水分含量,按式(1)進行計算:
.........(1)
式中:
X—非冷凍樣品水分含量,單位為克每百克(g/100g);
m0—干燥后稱量器皿、細玻璃棒和砂的總質(zhì)量,單位為克(g);
m1—干燥前肉、稱量器皿、細玻璃棒和砂的總質(zhì)量,單位為克(g);
m2—干燥后肉、稱量器皿、細玻璃棒和砂的總質(zhì)量,單位為克(g);
100—單位換算系數(shù)。
計算結果用兩次平行測定的算術平均值表示,保留三位有效數(shù)字。
5.3.2 冷凍樣品或者有水分析出的,按式(2)進行計算:
..............(2)
式中:
W—冷凍樣品水分含量,單位為克每百克(g/100g);
X—解凍后樣品水分含量,即5.3.1非冷凍樣品水分含量,單位為克每百克(g/100g);
m3—解凍樣品前的質(zhì)量,單位為克(g);
m4—解凍后樣品的質(zhì)量,單位為克(g);
100——單位換算系數(shù)。
計算結果用兩次平行測定的算術平均值表示,保留三位有效數(shù)字。
5.3.3 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超過1%。
本標準由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20年12月24日發(fā)布,2022年1月1日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