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標準按照GB/T1.1—2009給出的規(guī)則起草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歸口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商務部流通產業(yè)促進中心、青島建華食品機械制造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楊華健、張啟亮、龔海巖、李歡、方芳、辛達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羊屠宰過程中衛(wèi)生檢驗輸送機的型式、基本參數(shù)、技術參數(shù)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羊紅、白內臟的衛(wèi)生檢驗懸掛輸送設備,并與羊酮輸送檢驗設備實現(xiàn)同步運行(以下簡稱設備)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/T 700 碳素結構鋼
GB/T 706 熱軋工字鋼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許偏差
GB/T 3280 不銹鋼冷軋鋼板和鋼帶
GB/T 13306 標牌
GB/T 13912 金屬覆蓋層 鋼鐵制品熱鍍鋅層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
GB/T 16769 金屬切削機床 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
GB 16798 食品機械安全衛(wèi)生
SB/T 227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電氣裝置技術要求
SB/T 228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表面涂漆
QB/T 1588.1 輕工機械 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
QS/T 1588.2 輕工機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術條件
QB/T 1588.3 輕工機械裝配通用技術條件
3 型式及基本參數(shù)
3.1 設備型式
盤、鉤式結構
3.2 基本參數(shù)
基本參數(shù)見表1。
表1 基本參數(shù)
項目 | 單位 | 數(shù)值 | 項目 | 單位 | 數(shù)值 |
工位間距 | mm | 1 200 | 盤/鉤工作高度 | mm | 1 400/1 700 |
產量 | 只/h | 300 | 輸送速度 | m/min | 6 |
4 要求
4.1 原材料應符合GB/T 3280、GB/T 700、GB/T 706的規(guī)定。
4.2 設備應按照規(guī)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。
4.3 對影響設備精度和性能的零部件的可靠性指標應確切、合理;對易磨損件應采取耐磨措施。
4.4 所有外購件、外協(xié)件應有供貨單位的檢驗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。
4.4.1 焊接件應符合QB/T 1588.1的規(guī)定。
4.4.2 切削加工件應符合QB/T 1588.2的規(guī)定。
4.4.3 裝配應符合QB/T 1588.3的規(guī)定。
4.5 外觀
4.5.1 產品接觸面應無凹陷、疵點、裂紋、裂縫等缺陷。
4.5.2 鍍層和涂層表面應符合GB/T 13912、SB/T 228的規(guī)定。
4.5.3 同一表面,既有產品接觸面又有非產品接觸面,按產品接觸面要求。
4.6 安全衛(wèi)生
4.6.1 食品機械安全衛(wèi)生應符合GB 16798的規(guī)范。
4.6.2 設備應具有自動翻盤和自動脫鉤裝置。
4.6.3 設備配有清洗消毒裝置,分別用冷、熱水交替對托盤、掛鉤清洗和消毒。
4.6.4 設備的電氣應絕緣良好,絕緣電阻不得小于2MΩ,接地電阻不得大于0.3Ω,并有明顯接地標識,電控柜防護等級為IP55。
4.7 運行
4.7.1 設備運轉應平穩(wěn),啟動靈活,動作可靠。
4.7.2 運動件潤滑部位應潤滑良好。
4.7.3 設備單機空運轉時,其噪聲不大于50(dB)A。
4.7.4 采用速度可控電動機,通過調節(jié)速度實現(xiàn)胴體輸送機與同步衛(wèi)生檢驗懸掛輸送機的同步運行。
4.7.5 設備應具有鏈條自動張緊裝置。
4.8 焊接
設備永久連接處應連續(xù)焊接,焊縫緊密、牢固。焊口應平滑、無夾渣、裂紋、虛焊等缺陷。焊接后修磨和拋光處理,焊接件應符合GB/T 1588.1的規(guī)定。
5 檢驗方法
5.1 零部件檢驗
5.1.1 按產品技術文件及設計圖樣,采用通用測量器具檢測。
5.1.2 焊接部位用目測和專用錘敲打應符合4.8的要求。
5.2 整機現(xiàn)場檢驗
5.2.1 設備外觀采用目測和手觸摸檢驗,應符合4.5的要求。
5.2.2 噪聲聲壓級的測量參照GB/T 16769規(guī)定的方法和儀器進行,應符合4.7.3的要求。
5.2.3 設備主運動機構由低速到高速依次運轉,達到額定轉速時,其最高速運行時間一般應不小于1h,應符合4.7的要求。
5.2.4 標準規(guī)定之外的檢驗項目或檢驗方法,可按產品有關銷售合同約定執(zhí)行。
6.1 出廠檢驗
6.1.1 每臺設備應經檢驗合格,并附有合格證書或合格證后方能出廠。
6.1.2 出廠檢驗一般包括4.5、4.7和5.2.2的內容。
6.2 型式檢驗
6.2.1 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新設備試制、定型鑒定時;
b)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c)需要對設備質量全面考核評審時;
d)在正常生產的條件下,設備積累到一定(產量)時,應周期進行檢驗;
e)停產1年以上,恢復生產時;
f)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。
6.2.2 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中全部項目。
6.2.3 型式檢驗的樣本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,每次不少于一臺。
6.2.4 型式檢驗中若有不合格項目,則加倍抽取該產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,若仍有不合格,則判本批次型式檢驗不合格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7.1 標志
在設備適當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,標牌形式、尺寸和技術要求應符合GB/T 13306的規(guī)定,其內容包括:
a)產品名稱、規(guī)格型號;
b)制造商名稱、地址、電話;
c)產品商標;
d)產品出廠編號、生產日期;
e)產品標準號。
7.2 包裝、運輸
設備出廠可簡單包裝,防雨水,產品運輸裝卸應小心輕放,并應適合陸路和水路運輸及裝載要求。包裝標志應符合GB/T 191的規(guī)定。
7.3 貯存
設備應貯存在通風良好的倉庫中,周圍空氣中應無腐蝕性氣體存在,嚴禁與酸堿物質和粉塵物混放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3年1月23日發(fā)布,2013年9月1日實施。